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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安保3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 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 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 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水陆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全 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 故、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4) 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6.5)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见释义6.7)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 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全残保险 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意外全残保险金(包括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包括水陆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 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