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保2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及以上的,本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 项意外伤残应给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不同伤残项目 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所属 伤残等级不同的,本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 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应予以扣 除。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达到100%时,本主合同效力终 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 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附表3)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 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依据本主合同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险金”,则其“意 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比例后的剩余比例乘以 本主合同约定该项意外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 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