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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安保2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事故鉴定

  5.4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

  6.5 意外伤害

  6.6 毒品

  6.7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安邦安保2 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安保2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3周岁至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 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 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 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

  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 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 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 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4)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 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以本主合同约定该项意外事故对应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 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