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5:0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若主合同进 入暂停付费期,则本公司不接受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 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DPPADD(20110928)
友中发2011-152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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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九、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八、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七、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
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六、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五、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四、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
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 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 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 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三、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最新规定为准。
二、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
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 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 情况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