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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5:0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受训新兵 石棉瓦操作工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变压器操作工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消防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水坝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武打和特技演员

  战地记者 烟囱清洁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桥梁工程人员 特种部队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救难船员

  潜水员 职业运动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架空作业者 前线军人 酸类制造工

  (19)

  探险活动(释义七);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八)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DPPADD(20110928)

  友中发2011-152号-2

  3

  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4)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终止效力,且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 计金额未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附加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 费。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