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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4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或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

  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2、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或

  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

  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

  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

  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公共

  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

  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

  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

  项目给���一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

  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

  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

  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或 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公共交通意外烧 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 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本公司给付各次的公 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烧 伤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烧伤保 险金和各款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

定外,本公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