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4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
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七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龄应在 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八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投保时在下列可选保险责任中加以选择,与本公司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可选保险责任有:
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或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