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请求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 请书上。若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 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该合同解除 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 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三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时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2. 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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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3. 身体检查及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 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
6. 条款的解释
【您】:���指投保人,即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的团体。 【我们】:是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一年不计)。 【保险费】:是指您为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与您在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最高金额。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被保险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为直接 原因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非病理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 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免赔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本附 加合同对每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的免赔额为 50 元人民币。 【赔付比例】:是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比例。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每一次保 险事故发生的免赔额以上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为 100%。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