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 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本附加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该保持一

  致。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与本附加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您与我们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

  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

  费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

  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 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我们只承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

  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 同第 3.3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一、保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附加合同双方选定一种:1.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3/8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 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二、您须为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的增加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在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您应为所有符合我们投保条件的新增在职人员投保本保险,我们在审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