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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范围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执行。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后,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条款及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或1 个月以上至18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的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