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家倍安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0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理赔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3 被保险人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次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对次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其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该次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对该次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之日零时起,本合同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我们不接受次被保险人续保,则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
起,本合同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若次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则自该次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起,本合同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减少次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 之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不接受增加或变换次被保险人的申请。
7.4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7.6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残疾,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7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投保年龄
8.2 周岁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