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家倍安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0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宽限期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职业变更
7.5 地址变更
7.6 司法鉴定
7.7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投保年龄
8.2 周岁
8.3 法定身份证明
8.4 保单周年日
8.5 保单年度
8.6 意外伤害
8.7 深II度烧伤
8.8 III度烧伤
8.9 毒品
8.10酒后驾驶
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2无有效行驶证
8.13潜水
8.14攀岩运动
8.15探险活动
8.16特技
8.17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家倍安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二人或多人,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您必须���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主被保险人。除主被保险人以外,主被保险人的 配偶和子女亦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次被保险人。
本合同接受的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主被保险人 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合同终止
本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对主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高限额;
3. 主被保险人身故;
4. 主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5.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6.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 上载明。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主被保险人和配偶的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 的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若续保成功,则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各保险年度主被保险人和配偶的保险金额为其对应基本保险金额的105%。
以子女身份作为次被保险人投保的,其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零时止。
2.5 续保
主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本合同可续保。 您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申请续保。
经我们核准并已收取该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起延续一 年。
续保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2.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且本条2.6.1 至2.6.3
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6.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 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