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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家倍安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0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终止。

  2.6.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 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 残疾保险金。

  2.6.3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者:1)身体深 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0%;

  2)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10%;3)头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 表皮肤面积2%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 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6.4 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天内符合《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之任一者,经我们 鉴定确认残疾,自残疾确认之日所在的月份起,每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按事 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连续给付十二个月的“意外残疾生 活补助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期间内身故,该项保险金自被保险人 身故之日起终止给付。我们有权据实要求“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领取人即时返 还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所领取的全部“意外残疾生活补助保险金”。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 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 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