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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10:1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不行使而消灭。

  5.3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

  附加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 人,自续保时起适用。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 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 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 额增收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如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5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 被保险人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 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的二 十四时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 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项下该减少被保险人对应���现金价值; 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 保险人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 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有关通知。

  5.7 残疾或烧烫伤程 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 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

  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险合同任何一方对

  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

  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5.8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5.9 争议处理 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附加险合同项 下的争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1-25%)×(保险期 间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