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10:1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2)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w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4);
(3)医院(见释义6.15)、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16)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烧烫伤保险金申 请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烫伤的,由烧烫伤保险金受益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烫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
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