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10:1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本附加险合 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 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 之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 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 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烫伤,本公司根据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8)、跳伞、滑雪、攀岩(见释 义6.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1)、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