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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09: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 司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本公司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本公司 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您补交 按照本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 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 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

  5.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的,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5.5 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见释义6.16)进行身体检查或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 鉴定。

  5.6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 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7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争议处理。

  z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有效身份证

  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比例表”中所 列交费方式的现金价值比例与当年度本附加合同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乘 积。

  6.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 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6.5 指定公共交 通工具

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 款的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 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商用船舶或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 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商用船舶、民航班机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 险人进入公共汽车、公共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