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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09: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 金和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 金和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续保 如在本附加险合同届满前30日内,本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 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0周岁;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在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4.3 职业或工种变

  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 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6.15)。被保险人所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