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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09: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 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 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 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 按本条前两款有关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本公司除按本条前两款 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该相应保险金2倍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指定 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5),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两 款有关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本公司除按本条前两款的有关约定 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该相应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残或身故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为被 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或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 伤残或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术比 赛(见释义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释义6.14)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烧烫伤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烧烫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 金和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 金和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