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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09: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 请。..。..。..。..。..。..。..。..。..。..。..。..。..。..。..。..。..。..。..。..。..。..。..。..。...4.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的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续保

  4.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效力终止

  5.4 失踪处理

  5.5身体检查

  5.6 事故鉴定

  5.7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

  6.6 毒品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潜水

  6.11攀岩

  6.12探险活动

  6.13武术比赛

  6.14非处方药

  6.15未满期净保险费

  6.16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安定兴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 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的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

  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 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险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 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 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 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 金

  意外身故保险 金

  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伤残或意 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 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