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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性增加的,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书面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自其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新增加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不能要求减少该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列明该被保险人的离职日期,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中列明的离职日期或批单中约定的日期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不足5人或低于投保人当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文件,本公司根据书面申请文件向投保人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年龄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列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名词释义

  1.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医生: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4.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5. 潜水:指经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6.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到期保险费。其中手续费=25%×未到期保险费。

  11. 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12. 未到期保险费:保险费×(未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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