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不超过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09年9月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年满16周岁(见名词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不超过90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制药物(见名词释义4)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名词释义5)、跳伞、攀岩运动(见名词释义6)、探险��动(见名词释义7)、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8)、摔跤比赛、特技(见名词释义9)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