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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2 09:3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届满日24时止,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日额10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为基础,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续保

  1. 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附加合��,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十条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主合同终止;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 医院(见名词释义11)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5. 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清单;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性减低的,本公司于接到书面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见名词释义12)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性增加的,本公司于接到书面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增收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但是,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该被保险人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