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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2 09:1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 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

  2.1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

  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贵单位 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 独投保可选部分。

  二、贵单位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

  险责任。 三、根据贵单位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客运飞机、客运 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等)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 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 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 外残疾保���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 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

  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 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 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 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 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