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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1 09:1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6.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见释义6.4)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