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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如意出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1:2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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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

  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

  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TAD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 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3

  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 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如果我们已经同意承保 并签发保险合同,但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 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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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 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释义 4身份乘坐释义 5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释义 6释义 7、出租车释义

  、轮船、公共汽车

  8,或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释义 10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11,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相应交通工 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或被保险人乘 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释义 12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以下简称“比例表” )中的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比例表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项目的身体残疾, 我们将给付各对应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我们将仅给付最高一个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之前公 司对此肢已经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支付最高一个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将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 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因在本合同项下各类交通工具内分别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 额之和,都分别达到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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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13;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14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7的机动交

  通工具;交通工具属违法违规运营(含但不限于超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伤害。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 18,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