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和谐盛世社保补充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0 10:0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和谐盛世社保补充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盛世社保补充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腰椎间盘突出所产生的费用;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合同效力
2.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3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保险费
3.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