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11-10 09:5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3.2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 情况、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收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合同有效 期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5.3)。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 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本公司认 可的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 需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5.3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 足 1日按 1 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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