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7 09:2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意外伤害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本款保险金之前,曾领取本条第2款之残疾保险金,则其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2)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