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7 09:2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批注所示的保险期间为准。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本款保险金之前,曾领取本条第2款之残疾保险金,则其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2)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1、2或3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1、2或3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9);
7.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2)、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