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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10:20: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为 宣告之日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合同解除

  4.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2 附加合同效力

  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视不如实告知的具体事项,有 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 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相应的保 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或被保险人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 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解 除权适用“本公司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 日期、身份证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 投保人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5.5 被保险人的变动 (1)投保人因所属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 我们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本公司当日的24 时起终止;如投保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提及的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