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09:11: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宣告死亡的处理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5 保险金的给付 9.1 年龄错误
3.6 诉讼时效 9.2 争议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 9.3 被保险人资料
4.1 保险费的交纳 10.释义
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435 号文,2009年 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 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 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 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意外身故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
(含第 180日)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意外残疾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
(含第 180日)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日仍未结束,我
们将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工伤意
外残疾保险金。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 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