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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驾驶乘务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6 09:0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 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 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 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 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

  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9);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本公司留存其原件;

  (5) 如果所申请的医疗费用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入出院记录;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本公司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