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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如何?

2014-11-03 09:4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如何?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岁-60岁 376.00元 1年

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1年
31岁 300.00元 1年

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1年
35岁 280.00元 1年

意外身故2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1年
42岁 1500.00元 1年

意外残疾100.0万

意外身故100.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 年修订)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 年修订)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您支付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6.2)。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