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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3 09:20: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5],我们仍��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本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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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7]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

  (三)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如附表二所示)。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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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蒙受烧烫伤的伤害,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8]、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9]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0]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2]、原发性感染[13]及药物不良反应[14];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16]、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7]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1]、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2]或探险活动[23];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24]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25]。但如投保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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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