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在医疗机构(见 7.2)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 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 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 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 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 定。
国华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及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构成。若主险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范围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附加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 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在医疗机构(见 7.2)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次累计给 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
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 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 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 定。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3)、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