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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19: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出生满30 天(含)以上、17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被保险人可续保至21 周岁。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保险费到达我们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或处于交清状态;

  2. 被保险人身故;

  3.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4.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