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19: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