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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8:5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其在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向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本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次日(或约 定起保日)零时开始,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

  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 之日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 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必须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仅可选一项) 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额给 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按第 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 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 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

  果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工伤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 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 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