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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祥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30 10:1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材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诊治记录;

  5、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二、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 入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