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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30 08:5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呢?

  华泰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见8.3),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见8.1)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且获得贷款的个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下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初始贷款的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见8.3),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见8.5)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见8.9);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8.10);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8.11)、跳伞、攀岩(见8.12)、探险(见8.13)、摔跤、武术比赛(见8.14)、特技表演(见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见8.16)活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8.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合同身故、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领取相应额度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受益人享有领取剩余保险金的权利。如身故、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保险金。

  1. 第一受益人

本合同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投保时您、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合同所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