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景顺意外医疗保险A款
2014-10-30 10:0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景顺意外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3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2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8.3进行治疗,我们就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 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8.4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 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 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 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 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09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景顺意外医疗保险合同”。
n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若您投保了本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您可向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景顺意外医
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投保年龄为三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1(或公费 医疗)的个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2事故��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8.3进行治疗,我们就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 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8.4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 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 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免赔额 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 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
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 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8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8.9、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