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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0 09:5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纳续期保险费。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您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续期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计算。

  第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5、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特定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

  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 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他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定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

  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 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列 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其他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定点医疗机构 x射线证明符合本附加

  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们按照《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向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

  金额计算。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我们将按实际骨折等级

  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

  折,

  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将不给付骨折

  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在此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

  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

  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个人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

  取得赔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

  疗���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 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