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30 09:4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

  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 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7.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 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7.7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8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及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8.2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8.3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

  8.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5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