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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30 09:4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 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 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 残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 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我们不承 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 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全 残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