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30 09:4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 们按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处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我们与 您依法协商处理。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应缴的保险费。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