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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家倍安心多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0 08:4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二人或多人,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 为准。您必须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主被保险人。除主被保险人以外,主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亦可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次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主被保 险人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对主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 高限额;

  4.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的满期 日的零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者, 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 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 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 残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 付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 全残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6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我们

  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