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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09: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1-3

  3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6)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7)、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8)不在此限;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 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2)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2.4

  附件 1-3

  4

  保险事故通知

  4.2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