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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7 09:3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申请恢 复本合同的效力,经本公司同意,缴清欠缴的保险费之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满 30 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恢 复本合同效力的申请。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 (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 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8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 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次日 零时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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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 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 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合同的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上所载的最后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 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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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 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