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祥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7 09:2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二、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五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二十条 职业与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扣除我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您增收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
但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我们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扣除我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按照本条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事���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